对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082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推动《南京市烟草烟雾危害控制条例》立法的建议):“2023年,《南京市烟草烟雾危害控制条例》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调研项目。”“进一步完善《南京市烟草烟雾危害控制条例(草拟稿)》,在条款中充分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全面无烟法规”原则,提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部分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二是执法主体仍沿用《条例》中多部门联合执法模式,同时明确执法主体“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三是明确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管理者、经营者负有以下责任: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落实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四是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从劝阻、阻碍执法及场所经营管理者未履行相关责任等行为界定为违法,实行双罚制,处罚力度参考已立法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