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道歉,揭开了谁的伤疤?
2026年6月15日,港股上市公司遇见小面的创始人宋奇发布了一封道歉信。
他宣布将“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予河南南阳那家30平米的夫妻小店,承认此事与公司“正直、善良”的价值观背道而驰,承诺“不甩锅”。
此前48小时,这家小店的女主人毛女士面对镜头崩溃大哭,反复说着同一句话:“我八块钱一碗的面,至少得卖1000碗,1000碗还有成本啊。”
看到这,我心里生出一种复杂的感受。
宋奇的道歉信里写到自己十二年前在广州巷子里开第一家店时,亲自炒辣椒、煮面条、端盘洗碗的经历。他说“创业的艰辛我深有体会”。
我相信这话里有真诚。
一个从30平米小店起家、一路做到港股上市的创业者,对毛女士的处境按理说会有本能的共情。
既然如此,为什么他的公司会起诉这位同行?
为什么要把一个卖8块钱一碗面的夫妻店拖进商标侵权的诉讼程序里?
多数人认为是“以大欺小”,是“资本霸凌”,我不太想讨论这个问题。因为这个判断在道德层面立得住,但它解释不了一个关键问题,毛女士的小面馆会不会对一家上市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
在我看来,从任何理性的商业逻辑出发,这场诉讼都不值得打。
但可惜,过去十年,中国的商标维权已经从品牌方主导的防御行为,逐步演变为一个由第三方代理机构驱动的独立产业。
这个产业有自己的商业模式、成本结构和盈利逻辑。
它遵循的不再是“保护品牌商誉”的初心,而是另一种规则,起诉谁、起诉多少、赔多少钱,都由代理机构根据收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决定。
遇见小面与渝见小面的纠纷,本质上是这个产业的一次公开暴露。
但为何会催生这样的“流水线诉讼”模式?商标权如何从防御之盾变成攻击之矛?还有,被卷入这场游戏的小商家们,真正的出路在哪里?
这才是我希望可以去思考的地方。
为什么外包律所比品牌方更想打官司?
事件发酵后,遇见小面在6月13日的第一份声明中提到,诉讼是由“第三方律所”发起的。创始人宋奇在道歉信中进一步确认,“已中止和外包律所的合作”,并“呼吁商标保护工作科学、良性开展”。
这两句话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真正推动这场诉讼的力量,很可能不是遇见小面内部的法务团队,而是外包的代理机构。
这并不是个别现象。
有某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描述了一种在业内广泛存在的合作模式:“商标权人与律师签订合同,不支付前期费用,维权成功后按约五五分成。”在这种安排下,代理人会“尽可能多地发起诉讼”,形成“多告一个、多赚一份”的商业逻辑。
这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问题。
品牌方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商标维权,实际上是一种授权关系。
正常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应该服务于委托人的目标,也就是保护品牌商誉、打击恶意仿冒、防止消费者混淆。
但在“风险代理”模式下,代理人的收入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比如,一家律所与品牌方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不收取前期服务费,所有诉讼成本由律所垫付,胜诉或达成和解后获得的赔偿金,双方按比例分成。这种合同结构本质上等同于赋予律所一个金融学意义上的“看涨期权”,损失有限(垫付的诉讼成本),潜在收益上不封顶(只要多起诉、多和解,就能多分成)。
在这种激励结构下,律所的经济理性会导向一个必然选择,那便是扫描一切可能构成商标近似的目标,批量发起诉讼,最大限度地扩大案件数量。
这就是问题所在。
品牌方想要的“精准打击恶意仿冒者”,与代理机构想要的“批量扫描潜在被告”,两者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逻辑落差。
代理机构不需要关心被告是否真的对品牌构成了竞争威胁,也不需要判断对方是否存在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他们只需要确认两件事,第一,商标在形式上是否构成近似;第二,被告是否具备支付和解金的能力。至于这家店开在千里之外、当地根本没有遇见小面门店、消费者绝无混淆可能,这些在品牌方看来至关重要的事实,在代理机构的决策模型里权重为零。
于是,我们会看到一系列在外人看来匪夷所思的操作。
有网友晒出自己的经历,店铺已经倒闭了半年,居然还收到了法院传票。站在正常逻辑的角度,这完全不可理喻。但站在代理机构的盈利模型角度,逻辑是完全自洽的,经营者是否还在营业不重要,只要法律程序能够启动,就有可能通过缺席判决或施压迫使对方和解。
诉一桩案子就是一个潜在的收入来源。
至于这个“收入来源”背后是一个真实经营的商人,还是一个已经关张的失败创业者,在批量的流水线操作里,已经无关紧要了。
这套模式在苏州中院的调研报告中也有提到。
2016年至2018年,苏州全市法院受理的一审商标商业维权案件中,一次性起诉10个以上被告的批量案件多达1307件。被诉方绝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小超市等终端销售商,针对生产商、批发商的诉讼仅占7.9%。
这种选择性的背后是代理人精准的“选靶”策略,小商户法律意识弱、进销凭证缺失、应诉成本高、合法来源抗辩几乎不可能成立。
他们是诉讼流程中最“理想”的和解对象。
从“筛选侵权”到“扫描目标”,维权逻辑发生了根本性的逆转。
正当的商标维权应该是,存在恶意仿冒?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是否损害品牌商誉?再决定是否起诉。
而产业化的维权则退化为,是否存在商标近似?对方是否有应诉能力?胜诉或和解的概率和收益有多大?
这逻辑逆转的核心驱动力,就是风险代理合约内置的逐利基因。
“渝见小面”这四个字,怎么就成了别人手里的武器?
为什么这种商业模式能够成立?代理机构凭什么能够用一个“商标近似”的理由,就把远在千里之外、毫无竞争关系的小店拖进诉讼程序?
我想,原因还是在于商标制度本身的结构性特征。
商标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这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保护商标权、防止消费者混淆、维护品牌商誉,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功能。
问题出在权利的边界上。
商标的排他性边界从来不是一条清晰的红线,而是一片模糊的灰色地带。什么是“近似商标”?什么情况下构成“消费者混淆”?这些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弹性空间。
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在法律形式上是有依据的。
四个字的招牌里,“遇”与“渝”读音相同,“小面”两个字完全重合,经营品类又都是面食。从最狭义的法律技术角度讲,提出“商标近似”的主张并非毫无根据。更重要的是,遇见小面提前注册了“渝见小面”第35类商标,这意味着,它不仅拥有“遇见小面”的商标权,还通过防御性注册,把读音相同的“渝见小面”也纳入了自己的商标矩阵。
防御性注册本身是正当的商业策略,大品牌围绕核心商标进行同音字、形似字的注册布局,目的是防止恶意抢注和搭便车行为。可是,这套“商标护城河”一旦与外包代理机构的逐利动机相结合,就可能从防御工事变成进攻武器。
代理机构手握一整套已经注册好的商标权利,面对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小商户,只需要打开大数据检索系统,输入关键词,就能迅速锁定一批“形似”“音近”的店招。
诉讼材料可以模板化生成,公证取证可以批量操作,法院立案可以集中推进。
一条从“商标注册”到“批量起诉”到“逼迫和解”到“分成获利”的完整产业链,就此成型。
这里涉及的深层问题与经济学家吴思曾提出过的“合法伤害权”概念高度重合。
所谓“合法伤害权”,是指法律授予的某种权利,在边界模糊的前提下,可以被权利人以合法的方式用来给他人造成损害。商标权的排他属性、侵权认定的弹性空间、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这三者叠加在一起,赋予权利人一个巨大的“伤害空间”,他有权起诉你,即使最终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你在应诉过程中付出的时间、金钱、精力,以及被卷入诉讼带来的心理压力,都是实实在在的损害。
对于大企业来说,商标权的排他边界模糊,意味着一种可以被定量计算的“租金”价值。
这个“租金”的兑现方式,就是将商标权连同维权事务一起外包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通过标准化、流水线化的操作,把模糊的“合法伤害空间”变成了一笔一笔确定的现金流。
而对于品牌方来说,外包还额外提供了一层“道德风险隔离”,诉讼不是“我”发起的,是“第三方律所”操作的,“我”的手看起来是干净的。
这正是遇见小面在最初声明中采取的叙事策略。
当然,这种切割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有问题。
《民法典》第167条明确规定,若第三方在维权中存在过错,委托人作为委托方可能需就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有律师评价此事时也指出,若品牌方对第三方的不当行为存在明知或应知情形,可能需要共同担责。
小商家的活路,只能在证据里
事件中最刺痛公众神经的画面,是毛女士那句“我八块钱一碗的面,至少得卖1000碗”。一碗面赚一两块钱,要卖出上千碗才能凑齐七八千块的索赔金额。这句话之所以具有如此强的冲击力,是因为它以一种极其具象的方式,揭示了大公司与小商家之间悬殊的力量对比。
毛女士最终“赢了”——舆论浪潮席卷之下,遇见小面48小时内撤诉,创始人深夜道歉,商标无偿赠予。
这是一次罕见的“道义资本”的胜利。
一个诚恳经营的小店主,面对镜头发出的朴素声音,触动了广泛的社会共情,巨大的舆论压力逆转了这场本来毫无悬念的法律对抗。
但依赖道义资本的胜利是无法复制的。
毛女士是幸运的,她的故事被河南广播电视台的记者捕捉到,视频在社交媒体上被大规模传播,公众的情绪被有效动员起来。
这种幸运背后有太多偶然因素了。
在中国广阔的土地上,有多少同样收到法院传票、同样经营着街坊小店、同样不知道如何应对诉讼的个体经营者,他们的故事没有被镜头捕捉到,他们的困境没有被公众看见,他们只能独自面对那张来自远方法院的传票,在恐惧和无力中选择花钱息事宁人。
慈溪法院公布的一组案例中,一位在慈溪经营日用品店的黄姓店主,早在2016年就曾因为销售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商品被起诉。此后数年,他因多次销售侵权商品,先后被多个权利主体起诉。
他不是故意的。
他只是不知道如何分辨哪些商品可能侵权,不知道如何向批发商索要正规票据,不知道如何在日常经营中建立起法律防护机制。
这背后是信息鸿沟和能力赤字。
对大公司而言,商标筛查、法律咨询、证据管理是日常经营的基础配置。对千千万万的街头小店而言,这些是另一个世界的语言。
他们的经营智慧体现在选品、定价、待客、控制成本上,而不是研究商标注册类别、比对店招近似度、保存进货凭证。
这完全就是结构性的问题,所以,解决方案,也只能从结构上去找。
第一,日常经营的证据留存必须成为一种习惯。
“苏咪啦”商标无效宣告案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广东恩平一家叫“苏咪啦”的烘焙店,经营了十多年,积累了良好的本地口碑。当有人抢注“苏咪啦”商标时,这家小店拿出了一份完整的证据链,2014年到2018年的微博微信宣传截图、门店门头与装潢照片、2016年到2025年的销售发票、美团入驻协议及订单记录、完税证明。
这些持续积累的材料,成为他们成功无效争议商标的核心武器。
这个案例的意义在于,它证明了规范留存经营证据并非大企业的专利。
发票、合同、线上平台记录、带有日期的门店照片,这些看似琐碎的日常工作,在遭遇侵权纠纷时,就是能够证明“在先使用”和“合法来源”的关键证据。
这不需要额外的法律知识,只需要建立起经营痕迹就是资产的一种意识。
第二,开店之初的商标风险筛查应该成为标准动作。
目前市场上已经有相对便捷且成本可控的商标查询渠道。在确定店名之前,花少量时间和费用进行近似商标的筛查,了解自己所处的风险地带,可以避免很多事后难以挽回的损失。
如果条件允许,对核心店名进行商标注册,费用相比被起诉后的赔偿和应诉成本,非常有限。
第三,组织化的行业互助网络需要被建立起来。
单个小商家面对上市公司或代理机构的法律力量,在谈判地位上是完全不对等的。如果地方餐饮协会、商会或区域商户联盟能够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提供基本的法律咨询服务,或者组织集体应诉,局面就会完全不同。
这种“组织化防御”能够把个体的脆弱转化为集体的韧性。
这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目标——在苏州中院的调研报告中,法院已经在尝试通过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问题在于,这个方向需要被更有意识地推动和制度化。
第四,司法裁量中应当更多地考量实质公平。
苏州中院的调研报告明确提出,在审查合法来源抗辩时,应充分考虑小商户的举证能力、行业经营习惯等实际情况。
对于小商户提交的非正式交易单据,不能轻易否定其证明力,而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认定。
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也应充分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裁量。这种司法理念的推广和落地,是制度层面对小商家最根本的保护。
让那碗8块钱的热面,还能安稳地冒着热气~
遇见小面创始人宋奇在道歉信里说,“今天发生的事情与公司价值观背道而驰,是管理上的重大失误”。
我是愿意相信这句话的。
一个从30平米小店起家的创业者,对街巷里的烟火气应该是有感情的。
只是,我们的问题从来不在于个体的道德品质,而在于系统是否内置了一种将善意隔绝在外的机制。
当维权被外包给一个以“多告一个、多赚一份”为激励逻辑的商业模式时,品牌方与草根创业者之间的朴素共情,就在组织层面被切断了。代理机构不需要认识毛女士,不需要了解她是重庆人,不需要知道“渝”字是重庆的简称,不需要理解她给店取名“渝见小面”时那种单纯的、想要做好一碗家乡面的心意。
代理机构只需要判断一件事,这四个字里,有三个字跟我们客户注册的商标一模一样。这个人,看起来能付得起七八千块钱。
商标法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创新、防止混淆、维护公平竞争。
它为诚实经营的品牌提供护身的盾牌,也为恶意仿冒者设下法律的围栏。
当这个制度被异化为一种对最基层经营者进行流水线式“收割”的工具时,背离的不仅是情理,也是法理应有的温度。
在这次事件中,一个令人稍感安慰的细节是在接受遇见小面道歉后,渝见小面的老板李勇说,“为了整个行业的声誉与发展,我选择站在行业角度接受致歉。我不愿看到这场风波持续发酵。”
有网友提醒他,事情过去了就好好做生意,“千万别想借此当网红,会被自媒体和流量反噬的。”
李勇的克制里有某种朴素的分寸感。
风波总会过去,街巷里的生意还要继续。
我们需要的是一个让大大小小的面馆都能安心做生意的商业环境。
大品牌的商标该被保护,小商家的活路也该被尊重。
法律的意义,归根结底是让善意经营的人得到保护,让市井的烟火气能够安心地延续下去。
南阳巷子里那碗8块钱的热面,应该继续安稳地冒着热气,这不该是一种奢望。
作者 | 东叔
审校 | 童任
配图/封面来源 | 腾讯新闻图库
编辑出品 | 东针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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